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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1

市委办发〔2011108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此前下发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30号)同时废止。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30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工作,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实施。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和部门协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工作。

三、建立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

(一)从市“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划转;

(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本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主要用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本金不得用于救助的支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申请同一类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五、救助内容和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包括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

1、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2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六、外来务工人员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救助申请或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的,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七、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救助渠道及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受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急难险救助申请表》或《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上报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

(二)街道(乡镇)总工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复核结果后上报区总工会;

(三)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建议后上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

(四)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九、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特殊困难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四)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或务工单位、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

十、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取消其今后的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资格。

十一、工作人员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金额,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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